由中國日報知識產權周刊、中國知識產權雜志聯合主辦的中國當代書畫藝術知識產權論壇,暨中國當代書畫知識產權保護展于2011年12月13日舉行。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參加本次論壇并發(fā)表演講,主題為書畫藝術品版權保護。以下為文字實錄:
蔣志培:謝謝主持人。
女士們,先生們,早上好。感謝中國日報、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主辦這樣一項有益的活動,它拉近了知識財產的創(chuàng)作者和知識財產的保護者之間的距離。這樣的機會對法律界、知識產權界還有諸位都是很有意義的。
書畫作品是版權司法保護的重要方面,書畫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的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美術作品是美術和作品的組合。首先美術作品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當中的作品,這是在法律保護對象,保護知識產權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商標法保護的是一個標識,這個標識區(qū)別不同的企業(yè)、不同的服務、商品從哪來,知識產權主要的部分是各發(fā)揮自己的功能。要保護這種作品,必須具有《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性和特征,也就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特征。其次,美術作品和美術成果,具有通過美術語言構造審美意境的品質,這方面也是我們做法律非常缺乏的,它在特征方面,千變萬化這種美感的形式方面,和法律怎么去結合,在司法實踐當中會產生不同的案件形形色色的爭議。
美術作品同時又是屬于一種造型藝術,造型藝術包括視覺藝術和空間藝術,其表達的載體和作品的藝術表達具有聯系。往往一個著名的畫家的值錢作品,大家看到拍賣的主要是紙載體的畫,可以說它價值連城,這個巨大的價值是著作權嗎?不是,可以說它是另外一個法律保護,是物權的保護,本身這個畫和作品是一個“物”,賣出這個作品,是不是說買者就有了這個版權,可以隨便復制印刷呢,雖然他花了價值連城的錢,不是,著作權并沒有轉移給你。書畫作品的作品藝術表達和它表達的載體具有聯系,這也就造成了書畫作品著作權這種糾紛,它的專業(yè)性強、權利交叉和法律關系復雜的特點。近幾年來,知識產權的案件保持著強勁的增長勢頭,從知識產權案件來說,去年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是4.29萬件,今年1到10月份,全國法院新收的知識產權案件是5.27萬件,又比去年增加了42%。去年的4萬多,有2萬多件都是著作權案件,專利、商標案件都排在其次,都不到1萬件。今年上半年著作權案發(fā)增幅又達到36.64%,估計到年底,今年涉及書畫包括其他作品的著作權案件仍排行第一,增幅在30%-40%之間。同時書畫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版權,又受到《刑法》的保護,去年法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包括商標、專利等等,是3992件,今年1到10月份,刑事案件收到4544件,比去年全年上升了38.33%,前十個月就比去年增加了500多件。其中涉及盜版案件明顯增長,這是我國加強對盜版的打擊力度,運用刑法手段是有關的。
書畫作品的糾紛處理涉及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關系到文化的繁榮和發(fā)展。最高法院最近強調,要堅持立足執(zhí)法辦案,找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與文化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為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提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充分運用司法手段妥善處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設中出現的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為文化建設創(chuàng)造有利的發(fā)展機遇和環(huán)境。要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的能動司法作用,積極應對,更好地為推進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權益、推動文化產業(yè)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yè)、加快構建有利于文化繁榮的這種機制體制提供服務和保障。
我們現在在國內,大洋彼岸的美國,由于金融危機以來,他們產生了stick的經濟形勢,就是指口紅經濟,在實體業(yè)處在這種情況下,文化的發(fā)展值得關注。過去我們沒有深刻地把文化作為一種產業(yè),作為一種財富的增長方式、經濟的增長支柱來看待。現在從中央的政策,已經相當明確,這樣的一個機遇,我覺得應該要很好地抓住。
書畫領域也是版權糾紛多發(fā)的領域,多年來法院審判了一批涉及書畫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溫故常常可以知新。比如2003年3月,有一位書法家,關東升向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道瓊斯公司侵犯知識產權。后來他得知這個公司把“道”字抄出了,做了標識,包括網絡、報紙、廣告、圖書、戶外廣告、公司簡介、宣傳材料,這位書法家就認為被侵權了,起訴到法院。他當時要求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500萬元。被告辯稱,這個道字確實是原告所寫的,但是得到了原告允許,并不構成侵權。2003年7月,一中就對案件進行審理,最后法院認為,所寫的“道”字是書法創(chuàng)作成果,屬于書法作品。道瓊斯雖然獲贈,但是并未獲得該作品的著作權。因此這個侵權構成了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在作品的使用過程中沒有寫題跋、落款,把署名去掉了,構成對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和修改權的侵權。最后這個案件也談到了主張賠償的數額很多沒有法律依據,最后判了40.5684萬元。
還有一起著名的案子,就是華山署名權的案件,華山那兒寫了“華山”兩個字,到底是歸誰。最后陜西省高院再審了這個案件,再審以后,認為華山的署名權歸如貴。在辦案當中,律師先后走訪了40多人,收集了資料25本,收集證據31件,打電話500多次,因為時間久遠,證據輾轉不清楚了,誰委托誰寫的,從哪來的,這一系列的矛盾錯綜復雜。經過這么多的工作,最后終于做出了再審判決,歸如貴。
近期有一個案件,書法家創(chuàng)造了一個行書多款的書法作品,并且在某省的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近日來,權利人發(fā)現許多企業(yè)的商品上未經許可使用了這個書法作品,權利人認為這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本案的焦點是,本案的字與一般的字庫字體侵權案件不同,現在就字庫、字體的侵權案件不少,有一類案件爭議很大,包括法律界、字體的產業(yè)界,包括法院內部都有很多爭議,有一些判決出現。本案的區(qū)別是,涉案的作品系權利人書寫的書法作品,具有很高的獨創(chuàng)性,一看就是書法作品,沒有問題了。這是本案與其他案件,比如某某公司的字體爭議的最大區(qū)別,它是書法作品,很清楚。最后是保護了他的權利。
還有一些糾紛涉及書畫作品的,呈現復雜的狀況,特別是會遇到權利的交叉以及特有專業(yè)與行規(guī)。比如某位先生花14萬元買了一幅畫,結果作畫的人自稱從沒有畫這幅畫。這個先生就把賣畫的告到法院,要求退畫還錢。作畫的人又是證人,又是鑒定人,賣畫人說不能采信。所以就造成了錯綜復雜的情況,雙方估價是16萬元,最后以14萬元成交,最后找到畫者,說沒畫過這幅畫。有的說是調包計,本來賣給你的是這個畫,然后調包了,有的說是欺詐行為。在訴訟當中,這帶來了很多復雜的狀況。
另外還有猴瘦,瘦字的頭寫成一個猴子的樣子,這樣也發(fā)生了很多糾紛,雖然兩審法院都做出判決了,但是爭議仍然不絕。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就建議怎么應對這些不斷出現的糾紛,建議盡快建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管理組織,研究美術作品著作權和所有權的沖突。網絡環(huán)境下如何保護美術家的權益,書畫市場的贗品泛濫等問題,還有畫家本身又做市場,做交易,大家沒有市場交易的經驗,他授權轉讓許可又沒有嚴格的字據,最后他售出去的自認為是沒有贗品,但是經過查證確實有贗品,很多買畫家完全攻擊畫家本人,畫家搞藝術在行,但是搞市場、搞規(guī)范這些東西不在行,弄得焦頭爛額,這樣的情況也屢屢出現。贗品泛濫的問題,確實有一套系統的制度和工程,或者有協會這樣的組織進行加入,才能夠解決。
在文化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近年來遇到了一些難題,美術家遭遇侵權的情況大量發(fā)生,侵權方式也不斷變化。如何進一步完善著作權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促進我國文化市場不斷完善,實現對美術家合法權益更加全面的保護,不斷激發(fā)他們的創(chuàng)作熱情,是值得各界關注和探討的。為此有關部門需要根據社會發(fā)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執(zhí)法力度,美術家、相關的行業(yè)業(yè)者也應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本身也想借此機會提出一些建議。一個建議是,要增強創(chuàng)作中的版權意識。我接觸了一些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他們本身全神貫注,把自己的一切都獻給藝術的創(chuàng)作中,但是對怎么去保護版權,把它看成是一種財產,藝術品文化的意義是沒有否定的,但是怎么去保護它,創(chuàng)作中最基本的版權意識是非常需要的,但是確實很淡薄。加強對書畫作品的版權管理,在畫家這塊,這方面是一個薄弱的地方,你自己要管理,你家的存折要當做財產保護,電視機是財產,你的無形財產、智慧財產更要保護,還要管理,大到企業(yè),小到個人家庭,都需要這樣。
第二個建議,創(chuàng)作、交易、保存要增強證據意識,雁過留聲,自覺地進行一些民事行動,或者自覺留下創(chuàng)作的一些痕跡,和你不自覺的,最后讓公安司法很多手段去判斷當時是怎么回事,那時候就麻煩了。另外,辦案的人從窗外跳進來,說殺了一個人,從哪個窗戶跳進來,最后都要留下蛛絲馬跡的。但是國家的公權力不可能對一個簡單的民事行為都花這么多的公權力。在民事交易當中,在創(chuàng)作當中,產生權利和進行產權轉讓許可的時候,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留下這樣的證據,為避免和減少糾紛保存和收集證據,最后連誰是真的假的都說不清楚了,一系列都成了無頭案。
第三個建議,版權的轉讓許可等等要細致,包括畫作物權的轉讓許可,不要礙于情面,既然要形成一個大市場,市場經濟的交易,應該留下一些字據,留下一些合同,這不是說鉆到錢里面了,而是正常現代化市場經濟必需的、必備的。要留你的簽字,要審慎訂立合同協議,不但要訂立,還要審慎的訂立。有的時候你不知不覺訂了,最后拿到法院看起來,有多種不同的解釋,這樣還會出現問題。美術行業(yè)協會組織要發(fā)揮功能,或者成立一些協會,或者現有的一些組織要發(fā)揮功能,請專家做好調解工作,排憂解難,可以解決一些小的事情,不必花費金錢去進行訴訟。
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敢于、善于用好行政和司法保護渠道。迫不得已的時候,我不得不保護、不得不主張的時候,市場經濟相伴隨的就是法治,法治在你不得已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去解決你的糾紛。如果真是盜版的,有一類是糾紛,有一類是盜版假冒,對這些東西還有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處罰。現在的基點是,復制500份,5萬塊錢,就入刑了。像番茄花園的軟件,判公司的經濟罰金處罰,然后從經理到具體犯事的人徒刑,再加上罰金,這一個企業(yè)就完了。關鍵是我們要抓到證據,選好時機,打擊那些最嚴重的侵權盜版行為。自己的權利要敢于、善于用好,這也是很有講究的,要保護各個環(huán)節(ji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謝謝,我就談以上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