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受理一起律師事務所起訴中國藝術研究院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
原告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訴稱:被告中國藝術研究院在2010年初找到該所,希望該所為該院提供常年法律服務,且雙方對合同具體細節達成一致意見。自2010年4月起,因基于對中國藝術研究院的信任,在雙方未簽訂書面《法律顧問聘請合同》的情況下,該所為該院及其下屬單位提供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包括草擬、審核、修改各類經濟合同及訴訟、仲裁等相關服務。該所在接受該院委托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多次要求與該院簽訂合同并支付費用,該院均以單位內部手續問題耽擱,后該所于2011年3月向該院郵箱發送了要求支付律師費的函,但該院至今仍未支付。該所認為,雖然雙方未簽訂合同,但該所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工作,且中國藝術研究院多位領導均對該所的工作表示滿意,故該院應依據合同履行義務支付費用,故訴至朝陽法院要求中國藝術研究院支付法律類顧問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3767元。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