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洛南縣農民雷軍政。他在前不久將一把三年前挖出的石斧上交,因而獲獎100元。但村里有關他"傻"的議論卻讓他和家人抬不起頭,"我也覺得自己太傻了"。
那么,文物是不是一定要上交?法律專業人士稱:不一定。
2009年10月13日,拆遷工人在淮安市東長街306號發現大量埋藏的古錢幣。經淮安市博物館挖掘清理共計13口袋,為清代晚期至民國期間機制銅元,經過清洗后稱量估算約55000枚左右。經江蘇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進行鑒定,上述錢幣屬一般可移動文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和文化價值。淮安市博物館將該批古錢幣作為文物予以收藏。
淮安市東長街306號產權人汪秉誠等6人聞訊后,認為13口袋古錢幣屬于其祖輩傳下的私人財產,前往淮安市博物館索要。汪秉誠等6人陳述其祖輩就居住在本市東長街306號,系經營酒坊的商家。日本兵侵略淮陰城時,6人的祖父帶領全家遷居鄉村。臨行前,祖父吩咐雇員將家中數量可觀又不便攜帶的古錢幣埋藏于宅中。當祖父重返淮陰城時,雇員已下落不明,故對于自家大量的古錢幣埋藏于住宅何處不得而知。祖父及父親于生前均向6人囑告,注意探查挖掘。6人在拆遷前也多次向居委會及拆遷辦等部門反映其宅基內有大量銅元古錢幣。淮安市博物館拒絕向汪秉誠等6人返還13口袋古錢幣,理由是依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該批古錢幣經文物行政部門鑒定,屬于可移動文物,故依法屬于國家所有。淮安市博物館是依法批準設立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涉案的古錢幣有職責依法收藏。而且汪秉誠等6人既不能提供這批古錢幣的來源、數量、處置等所留下的任何文字憑據,也不能說明古錢幣的數量、年代、特征、埋藏的位置等基本事實,故汪秉誠等6人稱該錢幣是其祖上所埋藏,顯然不能成立。
因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汪秉誠等6人等將淮安市博物館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淮安市博物館返還13口袋古錢幣。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批古錢幣應當為汪秉誠等6人祖輩所遺留。首先,發掘出古錢幣的地址應在汪秉誠等6人祖傳房屋宅基地范圍。其次,在拆遷前,汪秉誠等6人就多次向拆遷辦、居委會有關人員反映其祖父在宅基地下埋藏銅幣。在沒有發掘出古錢幣之前就反映地下有埋藏物,明確是銅幣,并最后得到驗證,這種預知充分證明了發掘出的古錢幣是由汪秉誠等6人祖父埋藏。第三,汪秉誠等6人祖父在民國期間開槽坊,具備擁有本案所涉大量古錢幣的背景條件。汪秉誠等6人能夠證明涉案古錢幣屬其祖父所有,13口袋古錢幣為祖傳文物,屬有主物。法院據此判決淮安市博物館向汪秉誠等6人返還13口袋古錢幣。該案裁判結果幫助我們界定了埋藏物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遺存的文物一般推定為“屬于國家所有”;但埋藏或隱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夠基本證明屬于其祖產的埋藏物,在無法律的其他明定條款禁止其擁有的情況下,應判定屬于公民私人財產。
(作者:陳加雷 工作單位: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