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國家文物局官網發布了《國家文物局關于修改<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等三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進行修改,并于4月30日起施行。
在《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八條第二項“主要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資歷或業績證明及聘用(任職)證明”修改為:“主要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工作資歷或業績證明及聘用(任職)證明”。
在《文物拍賣管理辦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企業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歷次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記錄”修改為:“企業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同時刪去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副本復印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含變更記錄頁)復印件”。
在《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的修改中,原文件第八條第一項“有效期內且與準許經營范圍相符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復印件”修改為:“有效期內且與準許經營范圍相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