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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體油畫《塵》引發法律爭議

來源: 和訊網   2012/4/25   作者:   地點:北京

王宏崢在博客上為自己鳴冤叫屈 

王宏崢在博客上為自己鳴冤叫屈

“我只希望這樣的日子早點過去,恢復平靜的生活。”4月3日,在位于北京通州宋莊畫家村的繪畫工作室里,王宏崢對記者說。 

王宏崢是業內一位頗有名氣的人體油畫畫家。但自去年四五月份以來,他一直為一樁被媒體稱為“裸模狀告畫家”的官司弄得心神不寧,無心作畫。 

糾紛緣起裸體油畫《塵》 

王宏崢是北京市油畫學會會員、中國名家藝術研究院油畫院副院長。1998年,他從天津師范大學油畫系畢業來到北京,成為北漂一族。后來,他與畢業于東北師范大學美術系、同為“北漂”的蘇女士結婚。十年后,蘇女士不再作畫,轉而專職經營畫廊。 

2006年至2007年9月,王宏崢進入中國藝術研究院油畫創作研究室深造。本文敘述的故事就緣于此,因為王宏崢在此期間認識了如今與他對簿公堂的王櫻璇女士(注:王櫻璇接受湖南衛視采訪時表示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那時,她在中央美術學院研究生班進修,兩人通過與王宏崢同在藝術研究院進修的老鄉認識。 

王宏崢介紹,2007年初,《塵》系列的創作構思已經在腦海中形成。他打算選擇“女人、魚、燃燒的蠟燭”作為這一系列繪畫語言的載體,借以刻畫美麗圣潔的靈魂。之后,他通過朋友、模特公司等渠道挑選創作所需參照的人物模特。因為在一個人物身上無法找到內心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他同時挑選了三個模特作為《塵》系列作品的參照原型,并在支付過約定的每人2000元報酬之后拍攝了照片。王櫻璇就是三位中的一位。 

2009年4月,在中華世紀壇舉辦的“第九畫派”首屆油畫作品展上,《塵》系列作品受到業內好評。展覽結束后,王宏崢的作品被大量轉載、發表。 

正當他暗自欣喜時,一場風波悄然而至。 

訴訟前的警告 

不久,王櫻璇來到了王宏崢的工作室。王宏崢說,王櫻璇來訪的大致意思是,因為他畫過她,參照過她,應該給予她模特費之外的再次回報,并明確提出給10萬元,否則,就要起訴他侵犯了肖像權。 

王櫻璇的到來讓王宏崢感到意外。他揣測:“她有所耳聞這次展覽效果,看到媒體上的宣傳,她認為我現在出名了,這里面應該有她的功勞。” 

王宏崢覺得,該支付的報酬早已支付過了,再次索要報酬的行為近乎敲詐。于是,他將她請出工作室:“我并沒有在畫面中署名其中人物特指某某人,或者有褻瀆的意圖。你憑什么認定我畫中人物就是你?我只能告訴你,我畫面中人物的某一點,可能與你相像,但創作后的人物整體形象絕不是你。” 

王宏崢以為王櫻璇只是想威脅一下自己,但幾天后,她帶著兩個人再次來到畫室,揚言如果不給錢,就毀掉工作室里所有的作品,并且強行查閱電腦,把她的照片全部刪除。還說不給錢以后就不許再畫她,以前的所有作品也必須銷毀。 

王宏崢覺得“作品的宣傳展示要獲得模特的認同,否則就屬于侵權行為”的說法很荒謬。他在博客中質問:“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么,假如模特永遠不允許我的作品參展面世,是不是我的作品就要被永遠置之高閣,抑或銷毀呢?” 

一審認定屬“臨摹繪畫”構成侵權 

兩次嚴詞拒絕之后,王櫻璇有一年多時間沒有找王宏崢,他以為事情就此過去了。但讓他沒想到的是,2011年初,王櫻璇再次來到工作室。這一次,她的態度不像以前那么強硬,但依然反復強調大家知道她做過模特后對她生活的影響、對她精神造成的嚴重打擊。她要求王宏崢書面承認畫過她,并且承諾以后不再畫她。最后,王櫻璇提出,只要給錢,這事就算了結。 

王宏崢態度明確,以這種方式“敲詐勒索”,他不可能接受。 

王宏崢事后知道,王櫻璇悄悄對這次談話錄了音。 

2011年6月,王櫻璇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法院提起訴訟。她在起訴書中訴稱,2011年初聽到朋友、同事和學生家長對她議論紛紛,才得知以自己為原型的裸體油畫在一些展覽和雜志上發表,并在市場上公開拍賣。她認為油畫作者王宏崢侵犯了她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50萬元。 

王宏崢對王櫻璇提起訴訟并不感到意外,反而有一絲輕松。因為問題早一天解決,他就能早一天恢復平靜。他對一審并沒有重視,連庭審都沒參加。他認為,比照那些非常出名的公眾人物的判例,即使敗訴最多賠一兩萬塊錢,如果用一兩萬塊錢能買來平靜,也算值了。 

但判決大大出乎王宏崢的意外。雨湖區法院認為,盡管畫家認為油畫相比于照片已與王櫻璇有較大差別,同時作品中還融入了主觀創造,但王櫻璇提供的證據已能證明油畫肖像與其本人的一致性,屬于“臨摹繪畫”,因此侵犯了肖像權。同時,王櫻璇的裸體屬于其隱私,畫家未經準許就擅自發表也構成了侵權,而且還破壞其人民教師的良好形象,因此又侵犯了隱私權、名譽權。最終,法院根據該油畫公開拍賣價是24萬余元、被告發表了多幅油畫等情節,酌情認定賠償數額為30萬元。 

王宏崢不服,提起上訴;同時,王櫻璇也認為賠償金額太少提出上訴。 

2012年3月30日,湘潭市中級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截至發稿,法院尚未宣判。 

三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裸照因何而來。 

王櫻璇在接受湖南衛視采訪時說,她在進修時認識王宏崢,他謊稱自己離婚,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并要求給她拍照作為紀念。知道真相后,她與他分手回到湘潭。 

一審判決書表明,王櫻璇在法庭上出示了他們一起出游的親密照。但王宏崢及其妻子蘇女士都向記者證實,王幾乎與每一位模特都有類似親密照,照片并不能證明他倆是戀人關系。 

雨湖區法院也在紅網湘潭論壇發帖說明此案情況。法院認為,王櫻璇與王宏崢不是模特與畫家的關系,而是朋友關系。2007年,為紀念雙方感情,王櫻璇同意由王宏崢為其拍攝裸照并制作油畫用于王個人收藏。 

王宏崢對兩人曾是戀人關系的說法堅決否認。他說,他和她只有幾面之緣。裸照完全是為創作而拍攝,而且拍攝過程有第三者在場。“難道給女朋友拍裸照會讓第三者在場?”他反問。 

王宏崢、其妻蘇女士及另外一位當時與王宏崢一同進修的女畫家均告訴記者,他們是在藝術研究院的一次講座中認識王櫻璇,講座結束后王宏崢開車送她們回去,王宏崢當時就向王櫻璇介紹了妻子。因王宏崢在藝術研究院進修,蘇女士經常出入此間,王宏崢所有同學都知道他們系夫妻關系,他從未隱瞞過婚姻狀況。一位曾為王櫻璇提供證據的與王宏崢同班進修的同學也發表書面聲明,表示王宏崢從未隱瞞已婚事實,未曾目睹和聽聞當事人(王櫻璇和王宏崢)有戀愛的私密舉動。 

焦點二:王宏崢是否支付報酬,王櫻璇是否同意發表。 

一審判決書表明,王櫻璇說因為雙方是戀人關系,拍攝裸照是為了紀念,王宏崢沒有支付報酬。此外,她還曾借給他2萬元用于籌建工作室。那是她母親在2008年3月份匯到他的建行卡上的。 

對此,王宏崢的妻弟認為,她出示的這份證據完全站不住腳。他分析說,那是一張紅色的郵政儲蓄銀行匯款單,而這種紅色的匯款單根本無法進行跨行匯款,只能進行地址匯款(即匯給某某地某某人)。 

蘇女士則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投資籌建合同。她告訴記者,王宏崢籌建工作室是有人投資了150萬元,他們自己根本沒出錢。她查閱了王宏崢的兩張建行卡自那時以來的所有流水,根本沒有王櫻璇所說的那筆匯款。 

一審判決書指出,王宏崢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王櫻璇當時收取了2000元酬勞,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王櫻璇同意以其為原型的作品用于發表和拍賣。據此,酌情判決王宏崢賠償王櫻璇30萬元。 

王宏崢說,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事項,包括他在內的絕大多數畫家,都不會與模特(包括裸模)簽訂書面協議,而是按照事先的口頭約定,拍攝或繪畫前后支付報酬。除了說這是行業慣例,他實在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王櫻璇當時收取了2000元酬勞并同意以其為原型的作品用于發表和拍賣。 

對于一審認定為賠償依據的24萬元拍賣價格,王宏崢告訴記者,為推廣其作品,2008年時他將包括以王櫻璇為原型的作品在內的一批作品送給了臺灣一位畫廊總監許廣浩先生,2009年參展時是從臺灣拿回來的;而24萬元的網上拍賣價格,則是許廣浩為推廣他的畫作而自己推出并且自己拍回的,他本人并未因此獲利(許廣浩告訴王宏崢,如果沒有拍到100多萬元,他是不會出手的)。 

焦點三:王櫻璇以模特的身份出現在《塵》系列中是否經過其本人同意。 

王櫻璇本人表示,她是畫家、教師,不是模特,但多位受訪畫家及專家表示,當一個人成為別人繪畫的參照對象時,他就是模特,王櫻璇充當過模特(哪怕僅僅是一次)與她是畫家、教師并不沖突。因此,王櫻璇是《塵》系列中的模特之一這一點并無疑義,問題的關鍵在于,她成為其中的模特是被動的還是主動的,即是否經過她本人的同意。 

一審認定,王宏崢未經王櫻璇許可,將其裸照繪制成油畫并在雜志、網絡上發表。 

而王宏崢說,藝術作品屬于人類共同的精神產品,理應讓更多的人去認知?!秹m》系列不是一幅作品,其中的模特也不只有王櫻璇一個人,如果王櫻璇不是其中的模特,或者她同意以其裸照繪制油畫但僅限于個人收藏,那無疑是拿自己的藝術生命開玩笑,這樣荒謬至極的事情,不可想象。 

模特能否主張肖像權 

我國現行的法律未對藝術創作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據媒體報道,此前在兩個類似案例中,法院的最終判決截然相反:2009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一起素描模特訴出版社討肖像權的案例時認為,素描這種繪畫形式的肖像在客觀性上,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載體與原人物相差較大,駁回了模特的訴訟請求。另一起是,模特起訴1989年中國美術館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大展主辦人,認為展覽和畫冊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王宏崢希望自己的痛苦經歷能換來一個有關于此的明確規則,或者形成一個經典判例。“事情至此,50萬元的索賠對我來說已經不是什么天價。我為這個事件牽扯的精力、浪費的時間已遠超這個價值。這一個案具有代表性,關于藝術家們著作權與模特肖像權之間的法律沖突,希望可以得到司法支持,健全相關機制。” 

王宏崢說,模特是藝術家創作過程中內心理想形象的某種參照。模特僅僅是畫家筆下的一個元素,畫家根據創作的需要,可以將一個或多個模特的形與神按主觀意識組合,根據畫面需要、創作需要、所闡述觀念的需要,在畫面中再次提煉,藝術家的創作目的并不是要刻畫出某一模特的具體形象。“藝術創作根本就談不到肖像權問題。” 

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接受《瀟湘晨報》采訪時表示,畫家的著作權不能對抗他人的肖像權,包括畫家在內的任何主體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便是教學、研究等公益使用,也要征得原像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如果不能證明是在經過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以其裸體照片為藍本創作油畫進行展覽、發表和拍賣,且油畫中的形象又確實與原告的原像相同或相近,即認識原告的人能夠從形象中辨識出原告,那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被告就構成肖像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接受采訪時則表示,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模特原則上不可以對以其為原型的繪畫作品、雕塑作品、攝影作品主張肖像權,因為當他同意成為模特的時候,就視為已經讓渡了作品的肖像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亦認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人體模特為原型創作的作品可以視為藝術品公開。 

拋開兩人之間的關系糾葛,如何界定著作權與肖像權的關系,或許是這一案件的最大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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