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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沐:法律支撐服務是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基礎

來源: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2019/5/9   作者:   地點:北京

近幾年,隨著認知水平的提升與產業規模的拓展,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一方面,人們越來越感受到文化產業在傳承發展中華傳統文化方面的地位在升高,特別是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過程中的戰略地位不斷強化。以前文化的傳承更多是依靠教育、灌輸與傳播,而后來我們發現依靠市場機制、產業機制來傳承的效力更好、更實在,也更強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指出,文化產業的發展除了使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文化產品更加豐富之外,現代文化產業發展還可以為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發展拓展更大空間,更好地打通資源與產業之間的通道,并隨著我國文化產業規模的不斷拓展,不斷形成良性的互動。另一方面,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使得人們越來越關注文化金融的發展。我們知道,在現代產業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個新興業態的興起和蓬勃發展,除了產業及其組織以外,有兩個最基本的基礎條件,即資本市場與要素市場。這是任何一個業態的發展壯大都必須要建構的兩大市場基礎。推動這兩個市場發展與發育的重要基礎與手段,就是多層次、多向度豐富的金融服務,離開金融服務,文化產業則寸步難行。所以,在我國,作為最前沿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業態,文化產業的發展要承擔其歷史使命,擴展其規模,就必須重視文化金融服務,這是中國文化金融發展最大、最強的背景。

我們看到,文化金融的發展已經呈現出由概念、形態、業態不斷向產業生態發展的基本趨勢,但是,在文化金融這個新業態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始終感覺到路徑不是那么通暢,還存在著許多瓶頸、難題與困難,亟需解決。從當下的發展環境來看,這些問題的解決,在很多時候,又取決于法規政策及其相應的服務與體系的建構與發展,這正是我國文化金融及其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最大障礙。所以,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這也是我國文化金融發展到今天這一步,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一、我國文化金融發展的基本現狀

要研究分析我國文化金融的發展變化,必須要在文化產業的大架構下進行。因為文化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服務業態,離不開文化產業這一基礎的業態。

(一)改革開放以來,文化產業經歷了一個漫長、復雜的發展過程,從概念到形態,從形態到業態,從業態到生態,不斷拓展。大概經歷了以下五個大的發展階段:

1.文化市場的興起。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到“文化產業”是有禁區的,我國第一個文化產業的機構產生于廣州東方大酒店旁的一個音樂茶座,其產生經歷了一個非常復雜、艱難的過程,此后,由需求牽引的文化市場逐漸開啟了發展的步伐。

2.文化市場樣態的聚集。市場樣態的聚集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一種必然行為。例如過去的畫廊一條街、古玩城等等,都是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形成的市場樣態的聚集。

3.文化產業興起與聚集。發展文化產業必須要把資源產業化。陜西的文化產業發展并不落后,曲江新區就是國家文化部授予的第一批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區。所以說,面對文化產業的發展如何提高效力,如何降低產業成本等問題,產業的聚集就自然提上了議事日程。文化產業的興起與聚集,是發展的一個階段,是歷史的真實記錄。

4.特色文化產業與聚集。隨著文化產業的聚集,我們發現產生了競爭趨同化的問題。各地區都在力爭發展壯大,但是卻沒有根據區域資源的稟賦、依托本區域資源的特色來推動產業的發展。所以,從中央到地方,特別是我國的文化管理部門,都提出要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很多地區開始基于本區域資源的稟賦和特色來壯大發展自己的文化產業,向特色文化產業轉變。

5.文化產業生態的出現。隨著特色文化產業的推進,人們發現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如果沒有非常好的盈利模式,政府的手伸得太長,僅僅依靠政府去發展、去建設,產業的基礎和機制發揮的效力很難實現。所以這時我們開始探索以機制或模式來推動產業的發展,像特色小鎮、特色文化園區等,都在積極推進模式探索來建構產業發展的平臺。

以上是文化產業發展大概經歷的五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到今天,當我們再次面對文化產業這一新興業態的時候,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達到30254億元,首次突破3萬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07%,首次突破4%。國務院在“十三五”規劃中提出,到2020年文化產業要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即文化產業增加值至少要占到GDP的5%。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8部門聯合印發《加大力度推動社會領域公共服務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行動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二)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共識

從以上文化產業發展的過程與階段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過程性。在這一個發展的過程中,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壯大,一些共識也在不斷的形成:

1.一個核心:圍繞發掘與創造文化最終消費這一核心。

2.一條主線:文化資源資產化、金融化、證券化(大眾化)這一主線。推進以資源的整合、挖掘與價值發現、價值實現為主線的文化資源的資產化、產權化、金融化及證券化(大眾化)的過程。

3.三條戰略路徑:即三個融合:第一個是文化產業的發展要強調文化與科技融合,文化產業的發展必須要和科技進行融合,否則很難推進;第二個是文化產業的發展要強調文化與金融融合,必須要發展多層次的金融資本市場;第三個是文化產業的發展要強調文化與旅游融合。最容易聽到的一個口號就是:旅游是文化的載體,文化是旅游的靈魂,對于這些形形色色的口號,我們不去過多的討論,但是文化產業的發展最關鍵的就是要和旅游相融合。

4.做實一個基礎:產業基礎,必須做牢產業支撐與服務體系。沒有穩定的市場體系與產業主體,沒有傳統文化及其產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政策、人才等產業支撐服務體系,傳統文化及其產業的發展就會流于口號。

(三)文化產業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文化金融發展的基本現狀

從以上的兩個圖可以看出,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大概到2020年將突破100萬億元人民幣,那么,文化產業要成為支柱產業,其增加值則至少需要達到5萬億元。與此相對應,為了達到100萬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我們的金融體系可以說提供了300多萬億元的金融資產。如果在2020年我國文化產業的增加值要達到5萬億元以上,而可為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文化金融產業的規模可能還達不到2萬億元。這是一個現實。這兩組數據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針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金融的產業基礎做得非常不夠,這一方面說明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文化金融的服務非常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文化產業的發展過程中,文化金融的發展空間巨大。這就是文化金融產業在今天發展的一個最現實、最基本的格局與動力。目前,針對中國文化金融的發展,我們總結了以下幾個基本現狀:

1.文化金融發展的認知在深化,但對文化金融產業的認識模糊,特別是對文化金融產業內在規律與發展機制的認識還在深化的過程中。到現在為止,很多人,包括很多文化相關管理部門根本不敢談“文化金融”,談的都是文化與金融合作、文化+金融,總是不敢把文化和金融聯系的那么密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文化金融本身的認識問題沒有解決。所以,我們還需要對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和機制認識清楚的一個艱巨的過程。

2.文化金融產業的社會需求巨大,但有效路徑及其選擇能力有限。就以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為例,我國藝術品市場的總交易額大約不到4000億元這樣一個交易水平,其中大量的藝術品投資、藝術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更好、更豐富的金融服務。目前銀行的金融資產已經超過200多萬億元,可是,銀行業配置到藝術品市場的信貸資源及相應的金融服務規模只有數十億元?,F在的理財產品的規模也已經突破了30萬億元的水平,而提供給藝術品的理財產品規模非常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說,我們面對巨大的文化金融產業需求,缺少相應的有效路徑及其選擇服務能力。

3.文化金融產業業態不斷展開,但深化進展不快,產業規模不足。我們每年都在發布國家的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年度研究報告,到現在為止,估計在2020年我國文化產業的增加值可能會突破5萬億元,但是文化金融產業的規模提升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進一步的發展幾乎可以說是步履維艱,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深化遇阻,產業規模就難以成長,產業與金融服務的良性互動就難以形成。

4.文化金融產業研究與前沿實踐由下而上在努力推進,但缺少落地的體制與政策創新支撐,探索滯后。例如在探索區域內文化產業的發展方面,如何提升文化金融服務?陜西在這方面做得非常不錯,例如陜文投,受到國家財政部、文化部等認可,可以說是在全國各地做得最好的一家。另外,在銀行參與藝術品市場方面,做得不錯的是濰坊銀行,目前濰坊銀行的藝術品質押融資已達110多億元。但這些畢竟是個案。實際上像濰坊銀行的預收購人機制,是完全可以在銀行業進行大規模推廣的,為什么推不開?就是因為監管部門總是依賴固有的管理路徑辦法,總覺得有風險。所以說,我們相關的體制、政策等一旦形成“殼”,就很難突破,即使有成功的案例也難以復制。

5.文化金融及其產業發展的路徑依賴嚴重,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路徑偏差明顯。到現在很多銀行、金融機構在對文化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時,還在走老路子,沒有把文化資源資產化、金融化,在對文化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時,還是必須要有實物擔保,路徑依賴嚴重。

6.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文化財政及其政策發展較快,但文化財政的政策與效能需要提高。現在有很多專項,無論是科技部、財政部,還是文化管理部門的計劃、政策,但他們在推動文化產業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是什么?也就是說,他們真正推動文化資源資產化進程的效能有多少?這些都非常值得認真評估。

7.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產業支撐體系發育進展緩慢,特別是要素市場與文化資本市場發育滯后,產業支撐體系缺失已成為我國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重要瓶頸。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文化金融資源如何確權鑒定?如何進行估值、定價?這是文化資源變為文化資產最核心的兩個問題。但對于這兩個問題目前我們還沒有很成功的探索。

二、我國文化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在具體分析我國文化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時,我們一般有兩個視角:一是面上的問題,另一個就是關鍵的問題。

(一)基本問題

1.文化金融產業資產特性“輕”,影響了金融資本的進入。文化產業中的文化資產,一般都是一種“輕”資產,在銀行的抵押、擔保等保證中,由于體量很小,金融體系能夠提供的支持也就非常有限。

2.文化金融產業發展規模“小”,金融支持的規模有限。

3.文化金融產業配套支持“弱”,制約了與文化金融體系及文化產業主體的對接。

4.中國文化金融產業發育的環境亟待改善。目前專門針對文化金融產業的立法,包括部門規章幾乎沒有,這導致我國文化金融的發展基本上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自發的初級階段。

5.相關政府部門對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支持不足。雖然國家已經安排有很多專項、計劃,但與別的支柱產業相比可謂九牛一毛,這與我國文化金融產業的重要戰略地位非常不匹配。

6.發育的體制、體系問題阻礙著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在這里,管理體制與體系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監管等體制亟待發展建構。

7.中國文化金融產業人才匱乏,需求與培養失衡。雖然我們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強大的教育培訓體系,但面對旺盛的社會需求,目前,幾乎沒有哪個機構或者是高校在培養文化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傳統教育體系中也沒有人在培養這樣的跨界人才。

8.中國文化金融產業發展布局分散,各環節孤立、斷層,難成體系。不僅僅是文化金融產業體系的發育發展存在問題,就連對文化金融產業的概念很多人還有質疑。

(二)關鍵問題

與文化產業的發展一樣,中國文化金融的發展也出現了值得重視的一些傾向與問題,那就是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在實踐過程中,越來越關注現象,越來越繞開關鍵的問題,追求眼前的效應,從而使我國文化金融的發展,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探索,都出現了一些不健康的發展趨向。

1.對文化金融的規律的認知不深入、不全面,造成了對文化金融的創新發展過程中的風險識別與管控出現認知上的偏頗。

2.由于文化金融發展過程中文化資源的特殊性,在資產化、金融化發展的過程中,沒有很好地解決一些基礎性問題,比如確權、估值等,實踐過程中找不到抓手、沒有工具與方法,解決問題找不到可以落地的路徑,單純為創新而創新。

3.太多關注于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沒有真正在文化資源資產化、金融化上做文章,沒有真正在發現文化資源的價值上做文章,很多實踐與所謂的創新探索,說到底還是文化與金融的兩張皮,沒有文化資源的支撐,終究只是一種金融運作,沒有實現文化與金融的真正融合。以文化金融創新發展的這一領域來講,在文化金融創新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更多地希望用金融的手段來快速推動市場與產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僅僅是喜歡這些手段上的整合與創新發展,設計產生出不少金融模式、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以為這就是文化金融的全部,往往忽視了文化金融作為本質的目的是整合文化資源,發現文化資源價值,最終實現文化資源的系統化、資產化與金融化、證券化(大眾化)之目的,一味地在金融圈子里做道場,文化資源往往成為金融運作的一種道具。

4.忽視解決認知文化金融產業發展中的風險識別與管控問題。在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中,金融體系的參與之所以如此艱難,就是因為文化金融是基于文化資源而發展的,我們面對這種特殊的資源,就要求金融體系建立起與其相適配的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

5.用平臺化的思路來解決文化金融產業發展中出現的難題。從大的方面來看,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體系上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都必須以平臺化的思路和平臺化機制來介入,使文化金融的發展進入更廣闊的空間,在特定時空下,整合有效資源、優勢資源,從而打破已有面上存在的一些難以克服的發展瓶頸,實現點突破。

6.對文化金融及其產業發展的監管的特殊性重視不夠,既需要自律監管,也要有機構的監管。

7.以文化金融創新之名,行金融投機之實的現象不少。在繁亂的文化金融創新的口號下,不去圍繞核心問題進行探索,而是更多地關注眼前的效應,追求短期利益,使文化金融的發展出現了浮躁化、表面化、概念化發展的趨勢。甚至可以說是以文化金融的創新為名,或者說是以文化金融創新的幌子,來違規違法,行金融投機之實。

(三)要正確認知文化金融發展中的獨特問題

中國文化金融發展中為什么問題獨特,最為主要的是文化資源特性的獨特。文化資源與別的資源不同,具有獨特的資源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最主要的就是文化資源的非標性,這是文化資源最大的特性;

2.價值構成的多維度;

3.復用性;

4.價值的發現性;

5.存在的多樣性;

6.需求的個性;

7.環境的友好性。

三、解決問題的主要路徑

面對中國文化金融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在分析解決問題的主要路徑之前,我們先要分析兩種基本的情形:一種是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問題的解決路徑;二是不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問題的解決路徑。

(一)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問題的解決路徑

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的創新發展主要依靠科技+法律。其中,科技是建構,法律是保障支撐。在開放共享的互聯網時代,快速發展的文化資本市場需求、不斷迭代的服務產品創新,一定會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解決問題的主要路徑可以描述為:

1.技術創新提供的思路與框架;

2.完善法律體系;

3.強化市場規范;

4.加大監管力度。

(二)不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問題的解決路徑

不完備法律框架下中國文化金融的創新發展,主要也是依靠科技+法律,只是他們的關鍵作用不同,那就是:科技是支撐,法律是建構力量。在當下的發展形勢下,我們發現,如果沒有法律的建設,科技的創新在文化金融發展中的應用很難實現。社會發展對法律有穩定性的要求,既然有穩定性的要求,必然就有滯后性的特點,這是法律天然的不完備性所決定的。也就是說,不完備法律往往是與風險的新類型、新機理及新規律相共生的,對新的業態來講,尤其如此。事實上,文化金融的創新發展就是在這一個大背景下展開的,問題是如何完善與修補文化金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缺失、法律滯后、法律沖突對創新發展的影響。

在不完備法律框架下,剩余權力的分配需要基于機制設計的激勵相容理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處理問題時主要利用:一是基于博弈理論所進行的機制創新;二是基于整合、融合與共享理論的平臺化創新。也就是說,以機制創新來發掘與滿足需求,以機制的創新推動法制建設與進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服務層面的機制創新;

2.建立文化金融風險防控的共享機制;

3.完善中央和地方分層協調監管機制;

4.完善制度;

5.加強金融司法建設。

(三)文化金融創新發展的取向

從當下的研究與前沿實踐來看,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其創新發展要注意六個重要取向:

1.圍繞文化資源系統化、商品化、資產化、金融化、證券化(大眾化)這一核心來推進與深化文化金融的創新;

2.要根據文化資源的特性積極建構綜合服務平臺,整合優勢資源,重點取得突破;

3.積極圍繞文化資源系統化、商品化、資產化、金融化、證券化(大眾化)來發展新的業態;

4.積極搞好與傳統業態的融合發展;

5.在合規合法的前提下,創新文化金融發展的模式與產品;

6.創新監管的制度與方式方法。

(四)具體做法

1.要特別注重發展綜合性服務平臺,關鍵是要形成使風險結構化與管控風險的平臺機制。我們在發展文化金融的過程中,特別強調需要有綜合性的服務平臺。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文化金融的突破性進展,目前條件下,還寄希望在這個方面有大的突破。由于文化資源的特殊性,文化金融發展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服務支撐鏈條。文化資源要變成資產,需要確權、登記、鑒定、評估等環節的同步完善,產業鏈條周期比較長。要發展文化金融產品、文化金融業態,必須首先建構文化金融綜合性的服務平臺。特別是在當下,我們國家對文化資源資產化的立法幾乎空白,在這種條件下發展文化金融,困難與障礙可想而知。這也是文化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傳統金融體系參與少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要建構管控分析、識別風險的綜合文化金融服務平臺,在一個特定的時空條件下,通過聚集優勢資源,不斷在一個點上,突破文化金融發展壁壘,實現新的創新與突破。

2.要謹慎、系統、深入地認知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在文化金融中的應用。在文化金融的創新發展中,一定要謹慎、系統、深入地認知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在文化金融中的應用,切忌拿來主義。特別是不顧文化資源的特質,在風險識別未完成的情況下,而一味地套用金融工具與金融架構,造成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當下,我們所看到的不少有關文化金融的風險事件,無不與此有密切的聯系。文化金融和傳統的金融類別不同,需要建立更加獨立、系統的風險識別與風控體系。所以,千萬不能把金融業的工具和產品想當然地搬到文化金融的領域與業態上,一定要對金融工具進行長時間、多維度的磨合。也就是說,要對文化與金融的融合進行有效地磨合,這種磨合主要包括:第一是風險識別,即要對風險有獨特的認識與判斷,以提高風險識別能力;第二是要進行風控創新,一般的金融企業所建立的風控體系很難適應文化金融的風控要求,要發展文化金融創新業態,必須要建構與新的文化金融業態相適應的風險控制體系;第三是要有文化金融的產品設計和創新的新思維,文化金融的產品創新一定是建立在新思維的基礎上,如果還在傳統金融的創新思維框架下,文化金融的創新就很難突破。

3.要推動基于跨界融合為主線的文化資源由形態向業態、生態轉變。產業生態建構過程中,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行業規范、部門規章、標準與企業規則等多層次、多樣態的規章制度構成一個完整、統一的體系。隨著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新的交易模式不斷出現,新技術、新手段的發明、運用,法律法規及政策也處于不斷更新、不斷頒布、不斷實行的動態的過程中,研究基于平臺化藝術品交易模式的產業生態建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于產業業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保障作用。文化產業在發展過程中,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優勢,那就是文化資源的融合性與跨界能力很強,其要素很容易與當代設計、當代時尚等理念融合,從而實現跨界,創新新的業態,提升傳統業態。所以,我們在發展中國文化金融的過程中,一是要關注跨界融合為主線這樣一個前提;二是要推動文化資源由形態向業態、產業生態轉變的大趨勢。要謹防把文化金融的發展固定在一個圈子里面,我們要積極推進圍繞跨界融合主線,把文化資源由形態向產業業態、產業生態轉變。通過跨界融合為新型業態、傳統產業賦予文化內涵,使其價值大規模提升,這同時也是整個文化金融發展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使命。

四、立法是對文化金融產業進行法律支撐服務的基礎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似乎很少去研究探討法律建設與業態創新發展的一些話題。我認為,這是一個在業態不斷融合發展過程中的大問題。特別是對一些戰略性的新的發展業態,尤其如此。文化金融產業發展到今天,我們越來越清楚地發現,進行法律支撐服務已經成為其創新發展的基礎與前提。甚或可以這么講,如果沒有法律支撐服務,像文化金融這種基于獨特資源的新業態,可以說是寸步難行。同時,我們還要進一步明確法律支撐服務的內容,不能將法律支撐服務等同于具體的項目與案子。我們一直認為,法律支撐服務對文化金融這種新業態的發展,意義重大。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內容:一是加快修法立法的進度,推動抓住新業態發展的戰略機遇;二是進一步提升法律對業態發展發育的建構能力;三是進一步完善提升法律法規對業態發展的服務能力。事實上,在文化金融的發展過程中,金融風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夠跟隨時代和行業發展更新風險處理理念,未能根據行業需求盡快構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所以,法律支撐服務我們大致分為以下三個主要層次:

1.建制——頂層設計與規劃。對于文化金融產業這種新的戰略性業態,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法律對一個新興產業的建制的力量,即頂層的框架建構,進行頂層設計與規劃。

2.建構——產業發展創新支撐。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來建構產業發展及產品創新,在文化金融產業這個新的業態發展的初期,我們特別需要法律的建構作用。

3.服務——建設體系與能力。文化金融產業在當前發展中遇到了很多問題,為我們提供的服務還不是很強、很到位,為什么?其中一個非常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律界人士對這一領域還很陌生,這也是給法律界提出的一個重要課題。

對于文化金融產業這樣一個新的戰略業態的發展,不能只強調產業或者是產品機制的創新,不能僅僅依靠機制創新來推動這樣一個新興的戰略業態的發展,我們特別強調更要有法律支撐服務,只有這樣,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才會進一步降低創新發展的整體成本,才會進一步提升創新發展的效率。

五、要從戰略高度上認識文化金融發展中的法治問題

對于中國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它不僅僅需要創新發展,更需要規范發展、規范運營,這些都少不了治理的問題。治理是一個社會系統的工程,對我國文化金融的發展來講,需要特別關注的就是要從戰略高度上認識文化金融發展中的法治問題。

1.我們探討的文化金融發展問題是本世紀最具挑戰、最富有想象力的一個重大的課題。之所以這么講,是因為目前我們遇到一個特別激動人心的問題,那就是現在我們面對300多萬億元的金融資產,而這么大體量的金融資產與同樣海量的文化資源的價值資產幾乎沒有任何交集。也就是說,數百萬億的金融資產與數百萬級的文化資源資產,到目前為止,這兩種資產幾乎沒有交叉,或者說交叉的非常少,這正是我們的機遇。在這樣巨大的挑戰和機遇面前,難道在本世紀還可以找到第二個重要的領域嗎?所以我們講,文化金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與操作的空間。

2.涉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課題。2019年經濟形勢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非常多,相關的研究分析視角也不斷多元化。為此,我們的經濟學家及研究者也“發明”了很多新詞,像“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結構性創新”等等之類的,林林總總一大串,其實質就是如何創新改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問題。在中國大的背景下,要談創新改變我國經濟的發展方式,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探索尋找新領域、新資源、新機制這樣一些戰略性的問題。我們之所以要關注文化金融的發展,就是因為文化產業的發展事關新領域、新資源、新機制這樣的宏觀戰略問題。而文化金融的發展問題,又涉及更快、更有效地發展文化產業的問題。所以,談到文化金融的未來發展,我認為最應該關注的是新領域、新資源、新機制對于轉變發展方式的意義。

3.涉及中華民族在全球的競爭能力與水平的問題。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深層支撐。在新時代,我們要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靠的就是建構文化產業的發展格局,而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強大的金融支撐。文化金融的發展如果沒有強大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和支撐,是不可能迅速發展壯大的。

4.法制建設必須要有戰略,也必須講求策略。面對新時期發展中的機遇和挑戰,我們需要勇于擔當,不能僅僅被項目與案子的業績擋住了雙眼,法律界需要有仰望天空的人,需要有謀道布局的人。在民族復興大潮面前,法律建設過程中我們既需要戰略,也需要策略。

5.中國文化金融的發展需要法治建構的力量。法治建構不僅僅是為文化金融的發展提供一些支撐,更重要的是在產業發展最為關鍵的時刻,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利益關系調節的作用,以自身特有的建構能力與力量,為文化金融產業的創新發展提供建構的力量。

(本文根據中國藝術經濟研究院院長西沐2019年4月21日在“文化金融法制(西安)高峰論壇”上的發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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