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估和獎懲約束機制。各級文化旅游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常態化督查指導。
辦法明確,對申報列入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對申報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5萬元,對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保護責任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而對保護工作不力、年度計劃落實不到位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一責任人給予處分,并對保護責任單位予以調整。
辦法提出,實行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對年度復核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評估不合格的代表性傳承人,可由認定批準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